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處罰之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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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可自行處分。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需經司法簡易庭裁定為之。
k750227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也是行政罰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3個月….強制執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