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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19處罰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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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 2.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列出六種處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並要求勒令歇業與停業須符合比例原則。

Q · 違反社維法會被怎麼罰?

社維法處罰分六種,最重拘留五日、罰鍰六萬元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罰共六種: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加重合計不得逾五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加重不得逾六萬元)、沒入、申誡(書面或言詞)。其中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的裁處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小違規就重罰關店。

白話解讀

被警察開單、被法院裁定違反社維法,下一個問題是「我會被怎樣」?這條把答案攤開來給你看。社維法的處罰種類有六種:拘留(最重 3 天,加重最多 5 天)、勒令歇業(永久關門)、停止營業(最多 20 天)、罰鍰(300 到 3 萬,加重最多 6 萬)、沒入(東西被沒收)、申誡(口頭或書面警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個事實是:社維法的拘留是真的把你關進警察局拘留所,不是「象徵性」的處分。雖然天數比刑事的有期徒刑短,但「被關過」這件事的心理陰影對很多人來說超出預期。第二項提醒: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意思是不能小違規就直接關你一輩子。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為處罰種類之總則性規定,列舉六種處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並要求對營業自由侵害最重的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其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構成社維法處罰體系的基礎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維法的拘留是真的關人嗎?跟刑法的有期徒刑差在哪?

是真的關人,關在警察局拘留所,不是象徵性處分。差別是:社維法拘留最重3天(加重5天),刑法有期徒刑最重可到30年。但被關過這件事在心理上和紀錄上都會留下痕跡。內行人提示:拘留處分可以爭取易處罰鍰(社維法第26條),用錢換自由,是被裁處拘留時最重要的攻防點。

Q2沒入可以拿回來嗎?

原則上拿不回來。沒入是直接讓物品歸國家所有,跟扣押(暫時保管)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如果被沒入的物品本來不是你的(例如借朋友的車被拿去違規),可以主張沒入物非屬違反人所有(社維法第22條),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必須提供清楚的所有權證明。

Q3社維法處罰有哪幾種?

六種: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輕重從口頭申誡一路到拘留與勒令歇業。內行人提示: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這是抗辯時最關鍵的攻擊點,主張處分與違規情節不成比例,法院有空間撤銷或減輕。

Q4社維法處罰種類有哪些?

六種: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從口頭警告到關進拘留所的光譜。

Q5社維法拘留跟刑法有期徒刑差在哪?

拘留最重3天(加重5天)關於拘留所,屬秩序罰;有期徒刑最重30年屬刑罰,由法院依刑事程序判處。

Q6什麼是沒入?

使違規物品歸國家所有的處罰,與暫時保管的扣押不同,原則上拿不回來。

Q7申誡是什麼?算正式處罰嗎?

申誡是以書面或言詞為之的最輕處罰,但仍是社維法明文六種處罰之一,會留紀錄。

Q8被社維法處分後怎麼救濟?

看處罰種類→備齊抗辯理由→於送達後5日內向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逾期確定。

Q9社維法罰鍰怎麼算、怎麼繳?

罰鍰300元至3萬元(加重不逾6萬元),依第20條於裁處確定翌日起10日內完納,經濟困難可申請分期。

Q10被裁拘留怎麼用錢換自由?

依社維法第26條相關規定爭取拘留易處罰鍰,是被裁拘留時最重要的攻防點。

Q11怎麼抗辯勒令歇業太重?

援引第19條第二項比例原則,主張處分輕重與違規情節不成比例,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

Q12社維法拘留 vs 刑事拘役差在哪?

社維法拘留是秩序罰(最重5日,警察聲請、法院裁定);刑事拘役是刑罰(1日以上60日未滿,刑事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軽犯罪法(拘留・科料等の処罰種類)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처벌의 종류)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0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
德國OWiG § 17(Geldbuße als Sanktion der Ordnungswidrigkeit)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1-12 et s.(peines applicables aux contraven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理由一、本法處罰之種類,分為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等六種。   二、拘留處分之作用,乃暫時約束被處罰人之自由,使其反省悔過,並防止行為之繼續或擴張,以免倫為犯罪。   三、停止營業,即於一定期限內,暫時不許其繼續營業,以示懲處;至勒令歇業因其行為對社會所生之危害情節較為嚴重,永久歇閉其營業使不致再危害社會。   四、罰鍰為財產罰,爰衡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明定罰鍰數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新臺幣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期能克收法效。   五、申誡之執行,以言詞規勸其向善,因甚具教育之作用,惟對於未經偵訊逕行處分之違反本法行為人,實施以言詞為之有所困難,故規定亦得以「書面」為之,俾於酌情適用。   六、參考違警罰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

(0800629 制定)

一、本法處罰之種類,分為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等六種。   二、拘留處分之作用,乃暫時約束被處罰人之自由,使其反省悔過,並防止行為之繼續或擴張,以免倫為犯罪。   三、停止營業,即於一定期限內,暫時不許其繼續營業,以示懲處;至勒令歇業因其行為對社會所生之危害情節較為嚴重,永久歇閉其營業使不致再危害社會。   四、罰鍰為財產罰,爰衡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明定罰鍰數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新臺幣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期能克收法效。   五、申誡之執行,以言詞規勸其向善,因甚具教育之作用,惟對於未經偵訊逕行處分之違反本法行為人,實施以言詞為之有所困難,故規定亦得以「書面」為之,俾於酌情適用。   六、參考違警罰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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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規定:「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