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處罰之種類)
- 1.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 2.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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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列出六種處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並要求勒令歇業與停業須符合比例原則。
Q · 違反社維法會被怎麼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罰共六種: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加重合計不得逾五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加重不得逾六萬元)、沒入、申誡(書面或言詞)。其中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的裁處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小違規就重罰關店。
白話解讀
被警察開單、被法院裁定違反社維法,下一個問題是「我會被怎樣」?這條把答案攤開來給你看。社維法的處罰種類有六種:拘留(最重 3 天,加重最多 5 天)、勒令歇業(永久關門)、停止營業(最多 20 天)、罰鍰(300 到 3 萬,加重最多 6 萬)、沒入(東西被沒收)、申誡(口頭或書面警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個事實是:社維法的拘留是真的把你關進警察局拘留所,不是「象徵性」的處分。雖然天數比刑事的有期徒刑短,但「被關過」這件事的心理陰影對很多人來說超出預期。第二項提醒: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意思是不能小違規就直接關你一輩子。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為處罰種類之總則性規定,列舉六種處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並要求對營業自由侵害最重的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其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構成社維法處罰體系的基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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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維法的拘留是真的關人嗎?跟刑法的有期徒刑差在哪?▾
是真的關人,關在警察局拘留所,不是象徵性處分。差別是:社維法拘留最重3天(加重5天),刑法有期徒刑最重可到30年。但被關過這件事在心理上和紀錄上都會留下痕跡。內行人提示:拘留處分可以爭取易處罰鍰(社維法第26條),用錢換自由,是被裁處拘留時最重要的攻防點。
Q2沒入可以拿回來嗎?▾
原則上拿不回來。沒入是直接讓物品歸國家所有,跟扣押(暫時保管)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如果被沒入的物品本來不是你的(例如借朋友的車被拿去違規),可以主張沒入物非屬違反人所有(社維法第22條),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必須提供清楚的所有權證明。
Q3社維法處罰有哪幾種?▾
六種: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輕重從口頭申誡一路到拘留與勒令歇業。內行人提示: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這是抗辯時最關鍵的攻擊點,主張處分與違規情節不成比例,法院有空間撤銷或減輕。
Q4社維法處罰種類有哪些?▾
六種: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從口頭警告到關進拘留所的光譜。
Q5社維法拘留跟刑法有期徒刑差在哪?▾
拘留最重3天(加重5天)關於拘留所,屬秩序罰;有期徒刑最重30年屬刑罰,由法院依刑事程序判處。
Q6什麼是沒入?▾
使違規物品歸國家所有的處罰,與暫時保管的扣押不同,原則上拿不回來。
Q7申誡是什麼?算正式處罰嗎?▾
申誡是以書面或言詞為之的最輕處罰,但仍是社維法明文六種處罰之一,會留紀錄。
Q8被社維法處分後怎麼救濟?▾
看處罰種類→備齊抗辯理由→於送達後5日內向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逾期確定。
Q9社維法罰鍰怎麼算、怎麼繳?▾
罰鍰300元至3萬元(加重不逾6萬元),依第20條於裁處確定翌日起10日內完納,經濟困難可申請分期。
Q10被裁拘留怎麼用錢換自由?▾
依社維法第26條相關規定爭取拘留易處罰鍰,是被裁拘留時最重要的攻防點。
Q11怎麼抗辯勒令歇業太重?▾
援引第19條第二項比例原則,主張處分輕重與違規情節不成比例,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
Q12社維法拘留 vs 刑事拘役差在哪?▾
社維法拘留是秩序罰(最重5日,警察聲請、法院裁定);刑事拘役是刑罰(1日以上60日未滿,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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