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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處罰之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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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50227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也是行政罰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3個月….強制執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