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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2.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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