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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18營業負責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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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2. 2.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採兩罰規定,特種工商業員工關於業務違反本法時,營業負責人因監督義務未盡,得被一併處罰。

Q · 員工在我店裡違法,老闆我也要被罰嗎?

會。負責人未盡監督義務即可被併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經營特種工商業者,其代表、受雇人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社維法時,主管機關「得」併罰營業負責人。法律不要求負責人親自參與或知情,而是課予監督義務;未建立員工管理、教育、稽核制度即推定監督失職。能否免罰的關鍵在於負責人能否舉證已盡監督義務。

白話解讀

開酒店、開KTV、開三溫暖、開電子遊戲場的老闆們,這條法律是專門為你寫的。員工在你店裡做了違反社維法的事(賣淫、賭博、提供不法服務),員工自己被罰之外,你這個老闆也要跟著被罰。這叫「兩罰規定」。你可能會說「我又不知道」「我沒叫他做」,但法律的邏輯是:你選了這個行業、你雇了這個人、你有監督義務。員工出事,你沒監督好,所以你也有責任。注意「特種工商業」的定義由內政部訂,意思是哪些行業適用這條,不是你說了算,是政府公告了算。經營這類行業之前不去確認,等被罰才喊冤,已經太晚。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為「兩罰規定」,指特種工商業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社維法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得一併處罰營業負責人;其立法基礎為負責人對營業活動的監督義務,第二項並授權內政部界定「特種工商業」之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開KTV,員工私下做性交易我真的不知道,也要被罰嗎?

很有可能。社維法第18條的併罰邏輯不要求你參與或知情,要求的是你盡監督義務。如果你沒有建立員工管理制度、沒有定期教育、沒有監督機制,法律上會推定你監督失職,跟員工一起被罰。能不能脫身的關鍵是你能不能拿出已盡監督義務的證據,這比口頭辯解有效一百倍,建議從開業第一天就建立員工教育紀錄。

Q2什麼算「特種工商業」?

由內政部公告,主要包含酒家、酒吧、酒店、舞廳、舞場、特種咖啡茶室、夜總會、視聽歌唱業、電子遊戲場業、三溫暖、按摩業等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的營業。你不能用招牌名稱判斷,必須查內政部公告的營業項目清單。很多新型態行業會被內政部用解釋令納入或排除,開業前直接打電話到地方警察分局問最快。

Q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是什麼?

對特種工商業的兩罰規定,員工業務上違反社維法時,營業負責人未盡監督義務得一併受罰,是特種行業老闆責任的核心法源。

Q4什麼是兩罰規定?

除處罰直接違法的行為人外,再處罰應負監督責任的營業負責人,兩個主體一起受罰的立法例,源自監督義務法理。

Q5哪些行業算特種工商業?

由內政部公告認定,含酒家、酒吧、舞廳、視聽歌唱、電子遊戲場、三溫暖、按摩業等與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有關的營業,看公告而非招牌。

Q6什麼叫監督義務未盡?

負責人對受僱人業務行為應盡選任、教育、稽核之注意。沒有教育訓練、內控規範、定期稽核紀錄即推定監督失職。

Q7員工違法老闆被罰怎麼辦?

立即整理員工教育、內控規範、稽核三類紀錄,證明員工行為屬個人脫序而非業務常態,並委任熟悉特種行業案件的律師抗辯。

Q8怎麼證明已盡監督義務?

提出員工合規教育訓練紀錄與簽到、書面內控規範、定期稽核報告,三類文件齊全是免罰舉證的核心。

Q9開特種行業前要做什麼合規準備?

先查內政部公告與地方警察分局確認是否屬特種工商業,再從開業第一天建立員工教育與稽核留證制度。

Q10被併罰的罰鍰怎麼繳?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依社維法第20條申請分期或延期。

Q11社維法18條兩罰 vs 第16條教唆差在哪?

兩罰罰的是監督失職、不需負責人參與;教唆罰的是負責人故意促使員工違法,需有教唆行為。歸責基礎完全不同。

Q12只是掛名股東也會被併罰嗎?

單純股東通常不在內,但掛名負責人或實質參與經營決策被認定為實質負責人時,可能落入併罰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 aValue aItem bValue bItem cValue c
處罰對象第18條 兩罰行為員工+營業負責人第16條 教唆教唆者本人第15條 共犯共同實行者各自
歸責基礎第18條 兩罰監督義務未盡第16條 教唆故意促使他人違法第15條 共犯共同犯意與行為
負責人是否需參與第18條 兩罰不需參與第16條 教唆需有教唆行為第15條 共犯需共同實行
免責空間第18條 兩罰舉證已盡監督義務第16條 教唆否認教唆故意第15條 共犯否認共同犯意

Item a

處罰對象
第18條 兩罰
歸責基礎
第18條 兩罰
負責人是否需參與
第18條 兩罰
免責空間
第18條 兩罰

Value a

處罰對象
行為員工+營業負責人
歸責基礎
監督義務未盡
負責人是否需參與
不需參與
免責空間
舉證已盡監督義務

Item b

處罰對象
第16條 教唆
歸責基礎
第16條 教唆
負責人是否需參與
第16條 教唆
免責空間
第16條 教唆

Value b

處罰對象
教唆者本人
歸責基礎
故意促使他人違法
負責人是否需參與
需有教唆行為
免責空間
否認教唆故意

Item c

處罰對象
第15條 共犯
歸責基礎
第15條 共犯
負責人是否需參與
第15條 共犯
免責空間
第15條 共犯

Value c

處罰對象
共同實行者各自
歸責基礎
共同犯意與行為
負責人是否需參與
需共同實行
免責空間
否認共同犯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両罰規定(各行政刑罰法規に個別規定。例: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の事業主処罰規定)
韓國양벌규정(질서위반행위규제법 및 개별 행정형벌 법규의 사업주 처벌 규정)
中國双罚制(《行政处罚法》及刑法单位犯罪相关规定,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并处)
德國OWiG § 130(Verletzung der Aufsichtspflicht)i.V.m. § 30 OWiG(Geldbuße gegen juristische Personen und Personenvereinigungen)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21-2(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es personnes morales)
美國Respondeat superior / vicarious liability(employer liability for employee acts within scope of busin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行為,其營業負責人對之負有監督之責,爰參照我國藥物藥商管理法、管理外匯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農藥管理法等立法例為本條規定。   二、為配合行政法規實際發展情形,並確實維持社會安寧秩序與善良風俗,允宜訂立本條以因應需要。

  • 善良風俗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行為,其營業負責人對之負有監督之責,爰參照我國藥物藥商管理法、管理外匯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農藥管理法等立法例為本條規定。   二、為配合行政法規實際發展情形,並確實維持社會安寧秩序與善良風俗,允宜訂立本條以因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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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規定:「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前項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