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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 條(營業負責人之處罰)

  1.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2.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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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143118
6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非特種行業:保全、撞球、汽車販售、徵信、觀光旅館、鑰匙、網咖。(口訣:網咖徵車要全撞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