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根據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6條,法院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調查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可以通知移送該案件的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而警察機關在收到通知後,應該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法院和警察機關能夠合作,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有效地進行調查和追查其他相關人士。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展,並提供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以便裁決和判斷。 例如,一個案件涉及到多個共同行為人,法院認為除了被告之外還有其他人涉及其中,法院可以通知警察機關進一步調查這些人的角色和涉及程度。警察機關接到通知後,應該迅速展開相關的調查工作,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報給法院。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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