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發現真實,法院得通知查獲員警提出書面報告;移送之警察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聲請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下: 根據法規,如果地方法院發現了真實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查獲的警察人員提交書面報告。此外,當警察機關移送案件給地方法院時,在必要時,警察機關也可以聲請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這表示地方法院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可以與警察機關聯繫並互相提供相關資訊和意見。警察機關在移送案件給地方法院之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供案件的真實情況。而當必要時,警察機關也可以派員到地方法院陳述意見,以進一步說明案件的相關情況。 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此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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