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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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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
勘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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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
、
鑑定
或其他處分時,得依本法
第九十二條
準用
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
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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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iamhuang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本法第九十二條:[注意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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