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 4 條,地方法院在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並需要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要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警察機關則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配合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2條,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可以向相關機關、個人請求協助,例如提供調查資料或有關證據,配合法院進行調查、勘驗或鑑定等程序。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GRB條款 - 《法學百科》- 刑事訴訟法 - 《司法院解釋字彙編》第13冊 第920-9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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