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隨案移送被移送人時,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其被移送人人數眾多時,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後,仍應與該管法院密切聯繫。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指出,在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如果被移送人數眾多,應該在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確實按照第33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處理。在移送後,警察機關仍然應該與該管法院密切聯繫。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警察機關和地方法院之間能夠保持緊密的合作和溝通,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這種聯繫辦法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協調警察機關和地方法院的工作,以提高對違反社會秩序的處理效率。 作為法律系教授,你可以引用這項法規作為教學材料或個案研究的參考資料。你可以解釋該法條的內容和意義,並提供一個實際的例子,說明警察機關和地方法院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如何按照這項規定進行聯繫和合作。由於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在進一步分析該法條的應用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實例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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