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被移送人時,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其被移送人人數眾多時,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後,仍應與該管法院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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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huang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要件缺ㄧ不可]隨案移送者:(1)現行違反本法行為(2)經逕行通知or強制到場
(3)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or有逃亡之虞者
2.移送前與後皆需和法院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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