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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案件,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應記載被移送人有無違反本法前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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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huang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案件:[程序](1) 本法第四十三條(警察機關處分)之以外案件:•專處->罰鍰or申誡•選處->罰鍰or申誡•罰鍰or申誡 + 沒入(併宣告)•沒入•免除處罰(2)訊問(3)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注意事項](1)應證物附送 (2)移送書載明事項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注意事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顯有困難或安全之虞) 4.本法前案資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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