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案件,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應記載被移送人有無違反本法前案資料。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警察機關應該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在移送案件時,警察機關應記載被移送人是否有違反本法的前案資料。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來確認,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的內容。因此,對於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2條的問題,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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