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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8

監獄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二個月,或奉准假釋、赦免後尚未釋放前,視實際處遇情形,將下列文件、資料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治療成效報告。 二、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 三、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建議。 四、判決書。 五、前科紀錄。 六、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 七、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及相關調查文件。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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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第 8 條規定:「監獄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二個月,或奉准假釋、赦免後尚未釋放前,視實際處遇情形,將下列文件、資料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