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了被拘留人罹病時須進行醫療處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如果被拘留人罹病需要進行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必須事先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才能進行。但在情況危急時,也可以先行進行延醫或送醫,並且即時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 根據第2項規定,被拘留人在接受診治時需要注意戒護,並且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中。 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查明患病者及其家屬確無支付能力,醫療費用將由警察機關負擔。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拘留人在罹病時能及時得到醫療處理,同時也保證了其戒護和相關紀錄的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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