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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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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行延醫或送醫,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
  2. 2.前項被拘留人診治時應注意戒護,並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3. 3.第一項醫療費用,如經查明患病者及其家屬確無支付能力時,由警察機關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了被拘留人罹病時須進行醫療處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如果被拘留人罹病需要進行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必須事先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才能進行。但在情況危急時,也可以先行進行延醫或送醫,並且即時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 根據第2項規定,被拘留人在接受診治時需要注意戒護,並且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中。 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查明患病者及其家屬確無支付能力,醫療費用將由警察機關負擔。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拘留人在罹病時能及時得到醫療處理,同時也保證了其戒護和相關紀錄的正確執行。

  • 拘留名詞
  • 名詞
  • 記錄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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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被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