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公受傷、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對於特別給付金申請案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證明文件或理由,由服務機關、學校送核定權責機關重行核定,並以一次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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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傷、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對於特別給付金申請案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證明文件或理由,由服務機關、學校送核定權責機關重行核定,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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