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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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第7條,如果因公受傷、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對於特別給付金申請案核定結果持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核定函後的三個月內提出證明文件或理由。這個異議將由服務機關或學校送往核定權責機關重新核定,而且僅能進行一次核定。這表示核定結果將視為最終結果,不得再次申請異議。 以參考資料為準,這個法條目的在於提供一個異議機制,讓因公受傷、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能夠對特別給付金的核定結果提出異議。這個異議將重新核定,且僅能進行一次。這確保了申請者有權利提出異議,同時也防止濫用異議制度。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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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