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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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學員及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之獎懲,其行為如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或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者,函轉服務機關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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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的意思是,對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的在職學員和進修學生,如果他們的行為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或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就會轉發給相關服務機關進行獎懲的處理。 范例:如果一位在職學員在執行任務時表現出色,符合警察人員獎懲標準,那麼他就可以獲得獎勵,例如晉升或獎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位進修學生在學校期間有嚴重的違紀行為,違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那麼他就可能被處以懲罰,如停職或降職等。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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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