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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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記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論,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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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警察人員累積嘉獎三次可以算作一次記功,而記功三次又可以算作一次記大功。這表示當警察人員獲得三次嘉獎時,可以被視為一次記功;而當警察人員獲得三次記功時,可以被視為一次記大功。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的參考資料為該條例本身。這個規定的目的是根據警察人員的獎懲紀錄來評估他們的表現和忠誠度。這個規定旨在鼓勵和肯定表現優異的警察人員,同時也提供一個紀錄系統來評估他們的職業表現。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人員在任職期間獲得了三次嘉獎,根據這個規定,這三次嘉獎可以算作一次記功。這表示該警察人員在承擔任務和執行職責方面表現出色,因此被肯定並獎勵。 同樣地,如果一位警察人員累積了三次記功,根據這個規定,這三次記功可以算作一次記大功。這表示該警察人員的表現非常優秀,達到了更高的水平,因此被給予了更高的獎勵。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強調了警察人員在嘉獎和記功方面的表現和積累。這個規定提供了一個評估系統,用於確定警察人員的表現是否達到了獎懲的條件,並且確定了獎懲的水平和等級。這有助於警察機構的管理,以及激勵和維護警察人員的工作動力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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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