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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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或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需具備各該任用法規之資格外,並應考量各該職務之特性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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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32條,當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或技術人員進行轉任時,除了需要符合各該任用法規的資格外,還應該考慮到各該職務的特性和平衡的因素。這意味著不僅要滿足相應的資格要求,還需要考慮到轉任後所承擔的職責和工作性質是否相符,以保持平衡和合理性。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警察人員轉任過程中的公平性和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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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