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應請使用人員出示服務證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證件,並辦理登記。
這條法條規定了警察機關的管理人員應該請使用人員出示服務證或其他具有足夠辨識度的證件,並辦理登記。根據這項法規,管理人員有權要求使用人員出示相應的證件以識別其身份,並且將這些證件登記在案。這樣可以確保管理人員能夠掌握使用人員的身份和資訊,以便更好地執行管理工作。例如,當一個人要進入警光山莊及會館時,管理人員可以要求他出示服務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以確定他是否有權進入或使用該場所。如果該人無法出示相應的證件,管理人員可以按照法規辦理相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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