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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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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所在地分駐 (派出) 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槍械、危害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14條,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報請所在地分駐(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槍械、危害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依據上述法條,當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時,應報請所在地分駐(派出)所處理。例如,如果管理人員發現有人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進入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人員應立即報請所在地的警察分駐所處理。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公眾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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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所在地分駐 (派出) 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