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熱忱服務,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之維護。 管理人員僱用後,發現有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得解僱之;其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根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17條,該條規定了對於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要求。根據該條,管理人員應該要謹慎勤勉地工作,並且積極服務,同時需要注意他們的服裝、儀容,環境的整潔以及財物的維護。 此外,根據同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在僱用管理人員後發現其具有第10條各款所列出的情況之一,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有權將其解僱。同樣,如果管理人員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情況之一,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也有權解僱該管理人員。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可能包括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副業、侵害職務行為的行為、不遵守勞動契約等。這些情況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和裁決案例。 儘管本題中並沒有給出違反第10條的具體情況,但根據該條的規定,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有權解僱管理人員,這顯示了在適用該法規時應特別注意管理人員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該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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