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考評警光山莊及會館服務績效及管理情形,內政部警政署得每年定期實施督考並評定優劣辦理獎懲;其考評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另定之。
根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有權定期進行督考並評定警光山莊及會館的服務績效和管理情形,並進行獎懲措施。具體的考評規定則由內政部警政署另行制定。 關於這一法規的範例,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之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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