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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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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評警光山莊及會館服務績效及管理情形,內政部警政署得每年定期實施督考並評定優劣辦理獎懲;其考評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有權定期進行督考並評定警光山莊及會館的服務績效和管理情形,並進行獎懲措施。具體的考評規定則由內政部警政署另行制定。 關於這一法規的範例,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之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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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為考評警光山莊及會館服務績效及管理情形,內政部警政署得每年定期實施督考並評定優劣辦理獎懲;其考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