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應衡酌警光山莊及會館當地環境及經費運用需要,訂定管理須知。
該條規定了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在管理警光山莊及會館時,應考慮當地環境和經費運用的需求,並制定相應的管理須知。這些管理須知可能包括關於設施維護、場地租借、活動規定等方面的規定,以確保山莊及會館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管理。具體的管理須知內容需參考相關法規和相關文件,如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確定適用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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