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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 2 條

警察機關為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得設立警光山莊及會館,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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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內容,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警察機關可以設立警光山莊及會館,提供給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包括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住宿和休憩,同時也可以提供其他督導或者協助執行警政業務的人員使用。但是,在提供住宿和休憩時,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的人員會被優先考慮。 根據第2條的規定,警察機關為了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的福利和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可以設立所謂的警光山莊及會館。這些地方可以提供警察機關員工以及他們的親屬住宿休憩。同時,警光山莊及會館也可以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不過,在提供住宿和休憩的時候,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的人員會被優先考慮。以這個條例為基準,他們可以在指定的地點提供給這些人員休息和調適的空間。 作為一個例子,這個條款可以用來解釋警察機關為了提供警察人員和他們的家人一個可以放鬆和休息的地方所設立警光山莊及會館。這可以提供給他們一個舒適和安全的環境,同時也可以讓他們在工作之外有一個機會去享受旅遊和其他休閒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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