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為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得設立警光山莊及會館,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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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得設立警光山莊及會館,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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