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 3 條
警光山莊及會館由設立之警察機關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管理之,並得委託所在地警察局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 (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關)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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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警光山莊及會館由設立之警察機關管理,並得委託所在地警察局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管理。根據這項規定,警察機關可以直接管理警光山莊及會館,也可以將其委託給所在地的警察局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來管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本身。其中的範例可能是一個具體的案例,描述警光山莊及會館是由哪個警察機關管理,或者是受託管理機關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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