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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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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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民防法第31條規定如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這表示民防法的實施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方式確定,並沒有具體的日期。這意味著在法律生效之前,必須等待行政院的命令。 2.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民防法的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除了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的條文。這意味著修正條文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之後生效,然而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的條文則在公布日即生效。 根據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供更具體的法條解釋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901206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俾本法公布後有充分時間宣導﹐以利施行。
(1031209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本法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即本法修正公布後,施行日期仍須陳報行政院以命令發布,始生效力。考量本次修正內容性質單純,無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將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定為自公布日施行,以簡化作業流程。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俾本法公布後有充分時間宣導﹐以利施行。
一、原條文本法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即本法修正公布後,施行日期仍須陳報行政院以命令發布,始生效力。考量本次修正內容性質單純,無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將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定為自公布日施行,以簡化作業流程。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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