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居留原因變更者,應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變更登記,並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15條,外國人若居留原因變更,必須在15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變更登記並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若逾期未申請變更登記,則需要在十日內補辦。如果逾期不補辦,則限期要求其離境。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原本是持有工作居留簽證,在居留期限內決定轉變成留學身分,他/她必須在15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變更登記,並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如果在這個15日的期限內未完成申請,則需要在之後的十日內補辦。如果這個十日的期限也逾期未能補辦,那麼就必須在限期內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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