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居留證遺失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補發,其效期仍以原居留證之效期為準。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16條,如果外僑居留證遺失,則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補發,而補發的有效期限仍以原居留證的有效期限為準。這表示,如果外僑居留證還未過期,則補發的居留證仍然有效,並且有效期限和原居留證相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外僑能在居留期間內合法居留並享受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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