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者,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入地址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經查明後,得逕為登記。
根據法規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17條,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時,需要在15天內持外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同樣地,如果外國人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則需要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在到達遷入地址後的15天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如果外國人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經查明後,會被逕為登記。 參考資料: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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