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者,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入地址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經查明後,得逕為登記。
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者,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入地址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經查明後,得逕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