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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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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者,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入地址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經查明後,得逕為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17條,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時,需要在15天內持外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同樣地,如果外國人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則需要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在到達遷入地址後的15天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如果外國人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經查明後,會被逕為登記。 參考資料: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17條

  • 變更登記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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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17 條規定:「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