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二、喪失外國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三、在我國境內出生,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證明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由其父母、親屬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請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僑居留證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二、喪失外國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三、在我國境內出生,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證明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由其父母、親屬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請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僑居留證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