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當地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境之處分而尚未辦妥出境手續者。 二、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 三、受限令出境之處分而有藏匿之虞或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四、其他有事實足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 前項收容處所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置之。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24條,外國人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由當地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暫予收容: 1. 受到驅逐出境處分,但尚未完成出境手續。 2. 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 3. 受限制出境處分,有藏匿的可能性或行為違反我國法令的可能性。 4. 其他有足夠確切事實認定暫予收容的必要情況。 前述的收容處所由內政部警政署來設置。 參考資料: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4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範例:假設某外國人非法入境台灣,被當地警察局發現後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依照法令規定暫予收容該外國人,以確保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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