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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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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當地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境之處分而尚未辦妥出境手續者。 二、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 三、受限令出境之處分而有藏匿之虞或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四、其他有事實足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 前項收容處所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置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24條,外國人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由當地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暫予收容: 1. 受到驅逐出境處分,但尚未完成出境手續。 2. 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 3. 受限制出境處分,有藏匿的可能性或行為違反我國法令的可能性。 4. 其他有足夠確切事實認定暫予收容的必要情況。 前述的收容處所由內政部警政署來設置。 參考資料: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4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範例:假設某外國人非法入境台灣,被當地警察局發現後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依照法令規定暫予收容該外國人,以確保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

  • 收容名詞
  • 驅逐出境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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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24 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當地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境之處分而尚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