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出境: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境者。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境者。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境者,得禁止其出境。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5 條,外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禁止其出境: 1.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境,包括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對外國人做出的限制出境的通知。 2.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境,指財稅機關對外國人做出的限制出境的通知。 此外,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並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境者也可以被禁止出境。這意味著如果外國人涉嫌其他案件正在接受調查,並且相關機關提出了限制出境的請求,則可以禁止外國人出境。 這些限制出境的規定旨在確保外國人在必要時能夠留在國內接受司法機關的調查或審判程序,並防止外國人逃避法律追究。有關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要求限制出境,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定。被禁止出境的外國人應遵守這一限制,不得擅自離境。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內政部「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 法制考古學「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笫5條與2013年修正 - 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 範例:如果一名外國人涉嫌財務詐欺,然後財政機關通知限制其出境,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5條,該外國人將被禁止出境,以確保調查得以進行並確保其出席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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