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 一、未帶有效護照或抗不繳驗者。 二、護照係偽造或變造者。 三、冒用或冒領他人護照者。 四、護照未經簽證或簽證失效者。 五、曾經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六、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七、有事實足認為精神病患,或經檢疫機關認有染疫或染疫之虞者。 八、攜帶違禁物品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境簽證者。 十一、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被禁止人境之外國人,載運其來我國之航空器或船舶所屬之公司或其代理人應負責以原班次或最近班次之航空器、船舶載運其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