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長、船長或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於航空器、船舶到達時或離境前,應向查驗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一、進出機場、港口報告單。 二、旅客、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或船員名單。 三、其他必要之資料。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7條,機長、船長或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航空器、船舶到達或離境之前,應向查驗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 進出機場、港口報告單。 這是指在進出機場或港口時,機長、船長或其代理人需要向查驗單位提交的報告單。報告單內應包含相關的進出境資訊和細節。 2. 旅客、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或船員名單。 這是指機長、船長或其代理人需要向查驗單位提供的旅客、航空器機組員、空服人員或船員的名單。這樣可以確保查驗單位能夠對照名單核對人員的身份和相關資訊。 3. 其他必要之資料。 根據具體情況,機長、船長或其代理人還應提供其他必要的資料,以便查驗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核對。 以上資料的提供是為了確保外國人入出境遵守相關規定並維護國家安全。機長、船長或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應遵守這一法規,並在航空器、船舶到達或離境前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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