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長、船長或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於航空器、船舶到達時或離境前,應向查驗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一、進出機場、港口報告單。 二、旅客、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或船員名單。 三、其他必要之資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