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由居留地警察局核發。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由居留地警察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