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由居留地警察局核發。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8條,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應於事實發生後的15天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如果逾期未申請,則限期在10天內補辦,逾期未補辦者必須在限期內離開境外。此外,如果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則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在15天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並由居留地警察局核發。 參考資料: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內政部出入境及移民署網站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65/). 範例: 如果一位外國人持有居留簽證入境台灣,根據該條款,他應該在入境後的15天內向當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如果他錯過了這個申請期限,他仍然有10天的時間補辦申請。如果他在這個限期之內仍未申請,他將被要求在限期內離開台灣。同樣地,如果外國人在台灣境內出生,他的父母或監護人應該在15天內向當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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