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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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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由居留地警察局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8條,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應於事實發生後的15天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如果逾期未申請,則限期在10天內補辦,逾期未補辦者必須在限期內離開境外。此外,如果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則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在15天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並由居留地警察局核發。 參考資料: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內政部出入境及移民署網站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65/). 範例: 如果一位外國人持有居留簽證入境台灣,根據該條款,他應該在入境後的15天內向當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如果他錯過了這個申請期限,他仍然有10天的時間補辦申請。如果他在這個限期之內仍未申請,他將被要求在限期內離開台灣。同樣地,如果外國人在台灣境內出生,他的父母或監護人應該在15天內向當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 監護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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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8 條規定:「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