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外國人,免辦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使領館人員,經外交部發給外交官員證、領事官員證、使領館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 二、駐我國外國機構人員,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 三、駐我國國際機構人員,經外交部發給國際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 前項人員到任、調職、離任或遷移旅行之保護,由外交部通知內政部警政署轉知相關警察機關辦理。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9 條」,以下的外國人可以免辦外僑居留證: 1. 駐我國使領館人員,擁有外交官員證、領事官員證、使領館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的人。 2. 駐我國外國機構人員,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的人。 3. 駐我國國際機構人員,擁有國際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的人。 前述人員在到職、調職、離任或遷移旅行時,需要外交部通知內政部警政署,並由相關警察機關進行保護措施。 參考資料: -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037)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