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9 條
- 1.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 一、無從確定身分。 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 三、妨礙交通、安寧。 四、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五、拒絕接受查驗。 六、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之行為。 七、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八、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 2.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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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9 條規定,移民署帶往勤務處所須符合八款情形,自攔停起三小時內須結束,並立即通知親友或律師。
Q · 被移民署帶到勤務處所最多能留多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9 條第二項,移民署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這是包含往返、等待在內的總時間上限;除非受查證人抗拒,否則不得使用強制力,且承辦人員應「立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超時、未通知或無故使用強制力,均構成程序違法,可作為日後行政救濟的依據。
白話解讀
你在路邊被移民署攔下查證件,這件事的劇本本來應該在原地三分鐘內演完。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轉折:在八種情形下,他們可以把你「帶走」到勤務處所。聽起來很可怕,可是這條同時給了你三道護身符,而且大部分被帶走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握有這些東西。第一,從你被攔停那一刻算起,最多只能留你三小時,不是三小時的偵訊,是連同往返、等待全部算進去的總時間。第二,除非你動手抗拒,否則他們不能對你使用強制力。第三,最關鍵:他們必須「立即」通知你指定的親友或律師。這三道防線不是申請來的,是法律直接送你的。知道的人會在第一時間說出律師的名字和電話,不知道的人會在勤務處所枯坐三小時還以為自己只能等。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9 條規範移民署查證身分的執行界線:原則應於攔停現場完成,僅在無從確定身分等八款法定情形或經受查證人同意時,始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帶離後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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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移民署臨檢我可以拒絕被帶到他們辦公室嗎?▾
原則上查證應該在現場完成。只有落入第六十九條列舉的八種情形(例如無從確定身分、所持證件顯係偽造、拒絕查驗等),或經你同意,才能把你帶走。如果你不屬於這八款又沒同意,他們無權帶你離開。當場問清楚「我是依哪一款被帶走的」,這句話會逼對方說出法律依據,也替你留下日後檢驗合法性的線索。
Q2被帶到勤務處所後沒人通知我家人,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明文要求「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這個「即」是立即,不是處理完才通知,沒有通知就是程序違法。被帶走時主動指定聯絡人並要求記錄時間,事後如果發現遲未通知,這段時間差就是你主張程序瑕疵、甚至影響後續處分效力的有力材料。
Q3移民署臨檢可以把我帶走嗎?▾
原則上不行,查證應於現場完成;只有八款法定情形或經你同意才能帶往勤務處所。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9 條是什麼?▾
規範移民署查證身分的執行界線:八款才能帶離、三小時上限、非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即時通知律師。
Q5什麼叫『帶往勤務處所』?▾
把受查證人自攔停現場帶往移民署處所續行查證的措施,受時間與通知程序嚴格限制。
Q6哪八款情形移民署才能把人帶走?▾
無從確定身分、有不利影響、妨礙交通安寧、證件顯係偽造、拒絕查驗、有第73/74條行為、符合禁止入出國、經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Q7被移民署帶走時該怎麼做?▾
問清依哪一款被帶 → 立即指定律師親友並要求記錄時間 → 默記攔停時刻 → 全程不抗拒避免被用強制力。
Q8三小時超時了怎麼辦?▾
記住攔停確切時刻,逼近三小時時提醒對方時限,事後就超時瑕疵於處分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訴願。
Q9被違法帶離要花多少救濟成本?▾
訴願不收裁判費,自己撰狀即可;若委任律師費用視個案,行政訴訟另計裁判費。
Q10怎麼證明移民署程序違法?▾
保留攔停時間、現場錄音錄影、要求通知律師的時間紀錄、被使用強制力的傷勢與目擊者。
Q11移民署帶離 vs 警察臨檢帶往派出所差在哪?▾
兩者三小時上限與即時通知制度幾乎相同,差別在執法機關與授權母法(移民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
Q12查證身分帶離 vs 收容差在哪?▾
帶離是短暫三小時內的查證;收容是違反移民法後的強制留置處分,時間與程序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現場查證 | 帶往勤務處所 |
|---|---|---|
| 執行地點 | 原則於攔停現場完成 | 限八款情形或經同意 |
| 時間限制 | 應即時完成 | 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
| 強制力 |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 |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 |
| 通知義務 | 無特別規定 | 應即通知指定親友或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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