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五、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