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臨時入國後,無人申請臨時入國,且其所屬國家、地區無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或為無國籍或國籍不明,經查明有非法入國之意圖者,移民署應依未經許可入國方式處理。
依照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外國人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的規定臨時入國後,若沒有人申請臨時入國且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沒有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又是無國籍或國籍不明者,且經查明有非法入國意圖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依照未經許可入國的方式處理。這表示如果一個外國人在沒有合法入境的途徑的情況下,並且被發現有非法入境的意圖,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依照相應的程序來處理這個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