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或運輸業者依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或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臨時入國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年內曾違反一次,該船長或運輸業者於第二次申請該等人員臨時入國時,責令申請人僱傭保全隨護。 二、一年內曾違反二次,該船長或運輸業者當年度之臨時入國申請案件,不予許可。
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10條,當船長或運輸業者根據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船員或在船舶上服務的人暫時入國後,如果違反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則入出國及移民署會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如果在一年內違反了一次,當該船長或運輸業者再次申請上述人員暫時入國時,會要求申請人雇傭保全隨護。 2. 如果在一年內違反了兩次,該船長或運輸業者在當年度的臨時入國申請案件不會被許可。 根據最新資料,這項法規的最新版本可以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官方網站找到。我們可以舉例來看這項法規的應用情況。假設船長A在2019年申請船員臨時入國時違反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被入出國及移民署責令雇傭保全隨護。然後在同一年,船長A又再次申請船員臨時入國,但這次又違反了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所以入出國及移民署不會許可這次的申請案件。 以上就是對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10條的釋義,以及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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