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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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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經許可臨時入國者,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第三條各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停留至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日;停留期間屆滿,不得申請延期。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停留至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日;停留期間屆滿,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依規定申請簽證。 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停留至其航行任務班次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日;停留期間屆滿,不得申請延期。 四、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申請者: (一)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許可在境外僱用之船員,得臨時停留七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以七日為限。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由船長、運輸者或其代理人,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准)函,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二)前目以外情形,得臨時停留三十日;因船舶進入我國港口有修護、補給或裝卸貨而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檢附船舶停靠港口之管理機關核發同意之證明文件,向港口之移民署所屬單位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以三十日為限。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由船長、運輸業者或其代理人,檢附船舶停靠港口之管理機關核發同意之證明文件,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五、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臨時停留七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以三十日為限。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一)經移民署專案審查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最近班次或航行任務班次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日,自臨時入國之翌日七日者,停留期間仍以自臨時入國之翌日起七日為限。但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二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9條,外國人獲准臨時入國後的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1. 根據不同情形的申請,停留期間有不同的規定: - 第一款規定了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四條第三款申請入國的外國人,他們的停留期間可以延續到當日或最近的班次運輸工具離境的日子;一旦停留期間屆滿,就不能再申請延期。 - 第二款規定了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入國的外國人,他們的停留期間可以延續到當日或最近的班次運輸工具離境的日子;但如果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時離境,則應根據規定申請簽證。 - 第三款規定了依照第四條第一款申請入國的外國人,他們的停留期間可以延續到航行任務班次運輸工具離境的日子;一旦停留期間屆滿,就不能再申請延期。 - 第四款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的外國人的停留期間: (a) 根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許可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的情況,他們可以獲得最多七天的臨時停留期限,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一次延期,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七天。如果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時離境,則船長、運輸業者或其代理人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函,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b) 其他情況下的外國人可以獲得最多三十天的臨時停留期限;如果由於船舶進入我國港口有修護、補給或裝卸貨而有必要繼續停留,可以向港口的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單位申請一次延期,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天。如果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時離境,則船長、運輸業者或其代理人應檢附船舶停靠港口之管理機關核准函,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2. 如果臨時入國後的停留期限超過了七天(根據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最近班次或航行任務班次運輸工具離境的日子),那麼停留期間仍以臨時入國的翌日起算七天為限。不過,根據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情形申請的外國人,他們的停留期間不得超過兩天。 參考資料: -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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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外國人經許可臨時入國者,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第三條各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停留至當日或最近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