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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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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臨時入國,應持臨時停留許可證經查驗後入出國。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於發臨時停留許可證或加章戳之名冊時查驗之。
  2. 2.機、船長或運輸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者,應向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機場、港口所在地之移民署所屬單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8條,外國人臨時入國時應持有臨時停留許可證,並經過查驗後才能入出國。如果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的規定進行申請,則在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或加蓋章戳之名冊時進行查驗。 此外,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9條第2項的規定通報外國人的離境情況時,應向該機場、港口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單位進行報告。 舉個相關範例:如果一位外國人打算前往台灣進行短期旅遊,他需要在抵達台灣之前向相關機構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一旦他抵達台灣機場,他的證件將被查驗,確認其可合法進入國家。同時,機場工作人員也會填寫相關資料,如入境名冊或加蓋章戳,以便日後查驗和管理。在他離開台灣返回其國家時,他的出境情況將被相關的機場或運輸業者報告給台灣的入出國及移民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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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外國人臨時入國,應持臨時停留許可證,經查驗後入出國。其係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