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人临时入国许可办法第7条的规定,外国人申请临时入国经许可后,应颁发临时停留许可证,并应载明以下事项: 1. 临时入国者的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分证明文件号码、临时入国停留地址;如同时具有我国国籍,则加注中文姓名。 2. 主旨、事实、理由及其法令依据。 3. 停留期间。 4. 停留地区。 5. 附加条件。 根据此规定,临时停留许可证应注明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停留事由、停留期间、停留地址以及可能的附加条件等细节。如果外国人通过第19条第1款第2项或第3项规定提出申请,则可以免填第一项的事项,并且可以使用带有入出国及移民署图章的名册代替。当外国人的临时入国申请不被允许时,应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应列明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例如,如果一个外国人申请临时入国来台湾旅行,那么在临时入国停留许可证上应该注明他的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停留期间和停留地址等信息。另外,该许可证应该载明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例如旅游、探亲、商务等,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还可以在附加条件中注明必要的要求,如签证材料的提交或定期报到等。如果该外国人的申请不被批准,将向其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列明不被许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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