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國人臨時入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但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一、未備齊前條規定之文件。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四、曾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
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6條,申請外國人臨時入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予許可,但依照該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的規定申請者則不受此限制: 一、未備齊前條規定的文件。 舉例: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時,未附上要求的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根據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第11款至第15款列舉的情形。 舉例:外國人有被列舉的情形,如懷疑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傳染病等問題。 三、根據該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情形。 舉例:外國人未符合在臨時入國期間之停留條件或限制。 四、曾經違反該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的規定。 舉例:外國人違反入境時需要遵守的入出境規定,如未申報應申報的物品。 五、依照其他法令的規定。 舉例: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時,其他相關法律或法規有特別限制或規定。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為「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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