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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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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申請臨時入國者,依本辦法之規定;兼具有我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申請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2條,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外國人,如符合第19條第1項的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臨時入國。如果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且持有外國護照申請者,在其他法令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規定也是相同的。 這段法條主要是針對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所制定的規定。其中提到了要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外國人,在符合第19條第1項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這個辦法來申請臨時入國。另外,如果外國人同時也有中華民國的國籍,並持有外國護照申請入國,在其他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根據這個辦法來申請臨時入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https://www.mofa.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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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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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申請臨時入國者,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