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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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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飛航組員或客艙組員搭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轉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 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搭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轉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 三、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搭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轉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 四、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專案審查,認為確有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3條,外國人臨時入國時可以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但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 1. 機組員或空服人員搭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轉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 2. 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搭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轉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 3. 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審查,認為確有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必要。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外國機組員需要從航空器轉乘至另一個航空器,他可以根據該法條獲得臨時入國許可。另外,如果一名外國船員需要從船舶轉乘至其他類似的船舶或航空器,他也可以根據該法條獲得臨時入國許可。最後,如果有其他情況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後認為有必要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外國人也可以根據該法條獲得臨時入國許可。以上舉例都是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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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飛航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