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正當理由,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飛航組員或客艙組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審查通過。
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4 條,外國人臨時入國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1. 機組員或空服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2. 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3. 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審查通過的情形。 根據相關資料,船舶搭載之船員有依第19條第1項規定,臨時入國的情形。例如,航行期間需要維修船舶的船員可能因工作需要臨時入國。 (資料: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此外,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船員在船舶停靠港最長可以停留過夜住宿。因此,如果船員需要在臺灣地區過夜住宿,可能符合臨時入國的條件。(資料: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參考資料: -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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