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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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得與其他國家交換入出國乘客之個人電子資料檔案,有關交換資料檔案之類別、範圍、保存期限及利用事項各依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協定事項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5條,移民署可與其他國家進行入出國乘客的個人電子資料檔案交換。這些交換的資料檔案類型、範圍、保存期限和使用事項都需根據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達成的協定來進行處理。這表示移民署在國際合作中可以分享入出國乘客的相關資訊,以確保有效的邊境管控和安全防護。具體的交換內容和協定細節可能因為該問題沒有提供更多資訊,所以不能得出具體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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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