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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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或於收容處所收容時,其按捺指紋,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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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9條,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在進行強制出境或被收容時,需要按捺指紋,這個規定參照了本辦法的規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進行相關程序時有充足的證據和資料可供參考。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大陸地區人民被要求強制出境或被收容,根據這項規定,他們可能需要按捺指紋以建立相關資料檔案。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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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