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16

  1. 1.臺灣地區居留證為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屬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情形之一者,依聘僱期間發;有同條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者,依就學、受訓或實習期間核發;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隨同居留經許可者,以所依親屬之居留期間為其居留期間。
  2. 2.依前項但書規定核發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三年。
  3. 3.在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在國內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規定:「臺灣地區居留證為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