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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居留期間變更地址或服務處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變更: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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