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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一條之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為三年。
  2. 前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 前項延期居留期間每次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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