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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23

  1. 1.第二十一條之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為三年。
  2. 2.前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 3.前項延期居留期間每次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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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23 條規定:「第二十一條之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