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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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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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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
公證人
認證
之中譯本。
無戶籍國民於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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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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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國及停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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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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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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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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