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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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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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是由內政部擔任主管機關。根據該條條文,主管機關可以規定該通航條件下的入出境許可證件所需的規費收費標準。然而,根據我們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的收費標準。因此,根據現有的資訊,無法具體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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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